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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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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沿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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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-- 建置沿革 -->
民国时期
1911年武昌起义胜利后,广东省于11月9日宣布脱离清廷独立,在广州成立广东都督府。至1949年10月,凡三十八年,行政区划体制有多次变更,广州地区的行政区域范围亦多有变更。
1912年1月1日,中华民国成立,结束了清廷的统治,广东省隶属于中华民国,广州仍为广东省省会。民初,废清代府、直隶州、州、厅建置,而行省、道、县三级制,广州地区属粤海道,相当于广州府下南、番、增、从、花五县地。广州仍为省、道、县三级治所。1920年底撤道,实行省、县两级制,旋又以地方治安为由,省县之间设绥靖公署,广州地区属广东省中区绥靖署。192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,据《国民政府组织法》,实行省、行政区、县和市三级制,广州地区属广东省广州行政区。1926年废行政区,1928年设立善后委员,1932年改绥靖委员。1936年广东结束半独立状态,还政中央,实行省、行政督察区(市)、县(市、管理局)三级建制,广州地区分属广州市和第一行政督察区。1947年成立省府直接督察区,广州地区分属于广州市和省府直接督察区。期间,广东都督府、督军府、民政长公署、巡按使公署、省长公署、省政府以及两广军务督办府、巡阅使公署、总统府、大本营、国民政府等,均先后设在广州。
1918年10月,广州成立市政公所,筹备建市。但行政上仍分属南海、番禺两县,市政公所仅为办事机构,没有行政权。1920年,孙中山领导的护法政府鉴于广州市政公所只注重拆城、筑路,其余市政多付阙如的现实,乃着法制委员会议定市制,划定广州市区,置市政厅,总理区内市政。1921年2月,广东省长公署布告宣布:“就省会地方划为广州市行政区域,经制定广州市暂行条例公布暨定期实行,并委任孙科为广州市市长。”于是,广州市便正式宣告成立,市政厅设于南关长堤。至此,广州市区正式成为独立的行政区域,开我国京都以外城市型行政区域设立之先河。
1923年12月,广州市政厅拟定广州市权宜区域范围,在原经界(即警界)范围基础上作了较大拓展,远远超出昔日广州老、新城区的范围,是广州市正式确定的完整的市区划界,奠定了日后广州市区域的基础。1924年1月,由孙中山大元帅核准,权宜区域更进一步拓展为拟定区域(1932年,南海、番禺两县县治先后移至佛山、新造,并将其辖境按界划归广州市管辖)。
1925年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,7月改广州市政厅为广州市政府,并增设市政委员会。1928年8月改市政委员长为市长。1930年1月依照特别市组织法,改称广州特别市,直隶中央,仍为广东省省会。8月取消“特别”两字,改为广州市,隶属于广东省政府。1947年6月又改为国民政府行政院院辖市,由中央直辖,但仍为广东省省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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